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202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教育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062079009B。

法定代表人:李登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建国北路振华大厦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56459482H。

负责人:姜文琛。

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嘉和综合楼QQ公寓******房信用代码916501006978143103。

法定代表人:姜文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03月29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王圣佳

审判员  侯保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窦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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