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202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0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教育小区5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062079009B。
法定代表人:卢彪,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瑞鹏
人民陪审员梁友
人民陪审员王世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