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教育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062079009B。

法定代表人:卢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寇 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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