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与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4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肖航(实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城南西路**。
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文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