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8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城南西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有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