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3917号
原告: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秘杰鹏,镇长。
原告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涿州市银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