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L6331835C,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干果市场院内。
经营者:王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英,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营房。
法定代表人:刘光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倩春,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立军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游乐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