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1民初176号
原告:***,男, 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浩,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30002027,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9号院内盛华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营房。
法定代表人:刘光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光,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 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710772144X,住所地新疆哈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硕,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亮,男, 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诉讼费33900元。
审 判 长 叶 滨
审 判 员 白 璐
审 判 员 刘 丽 娜
二〇二〇 年 一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