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1353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院内盛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4202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哈密市大营房幸福路**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给付工程款811456元及利息;2、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挂靠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机关事务管理局位于哈密红星国际城三期9#、10#、11#集资住宅楼,原告承包了9#、10#、11#集资住宅楼的外墙保温、外墙漆和防水的工程。原告施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程量的证明。经计算工程款为1421456元,被告陆续给付610000元,还剩811456元至今未付。现这三栋集资楼早已完工,但对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主张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哈密市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寇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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