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3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县福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上二工路六街19区4院1栋。
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五工台镇经纺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县福瑞棉业有限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0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建华
审判员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