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采取传唤措施,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无法到庭,本院以电话笔录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志伟
审 判 员 连 波
审 判 员 赵义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 泽
书 记 员 马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