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2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赵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己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且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国土信息,己向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另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相关款项未到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 一 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