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2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上二工路六街19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特9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9014.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9014.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79014.25元。执行费2585元未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 一 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