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财保411号
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上二工路六街19区4院1栋。
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000元的银行账户或财产。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000元的银行账户或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侯莹莹
书 记 员 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