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上二工路19区4院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福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工台镇轻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福瑞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零星,本案已冻结该账户。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米一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