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另**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未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