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04民初12号
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欧陆经典售楼处1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芳香家园一号楼四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现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7.26元,减半收取计5,513.63元,由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