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622号之一
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0号8幢。
法定代表人:周金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欧陆经典售楼处1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苏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霍尔果斯市文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1号广电联合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关翠英,系该局局长。
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霍尔果斯市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晓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