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637号
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欧陆经典售楼处1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苏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平,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诉讼标的还未结算,需与被告***核对结算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晓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