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克拉玛依市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碧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英琪
审判员    闫乔乔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尔哈巴·麦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