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00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邓子时,新疆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子时,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金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847元,退回上诉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审判长*耀军
审判员顾秀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