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力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新疆安力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736号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王丹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被告新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承担。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