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5222号
本院于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01民终52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新01民终522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补正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判长*晓东
审判员金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