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7926号
原告: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翠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继兵,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郭东俊,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长江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长江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纪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