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怡沁里**。
法定代表人:赵侠,董事长。
被告:**发,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祝菱
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