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怡沁里**。

法定代表人:赵侠,董事长。

被告:**发,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辰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祝菱

书记员 王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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