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391号
原告: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西二巷696号。
法定代表人:梁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辉,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