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诉前调书6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华凌建材市场**墙纸区****。
经营者:**,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中颐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与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60元,庭审终结前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富敏装饰商行负担。
审判员****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