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中颐中路**。
申请执行人***与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的米劳人仲字[2020]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字[2020]1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09290.57元(其中案款304818.57元,执行费447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玮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