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新0109民初604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
经营者:***,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2号汇5号楼1**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万方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赁费655,348.97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783元,以655,348.97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2019.12.1-2022.5.30共计911天期间的利息;4、本案财产保全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德万方公司签订一份《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德万方公司在原告处租赁钢架管、扣件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工地供应了租赁物,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尚欠8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费80,000元,由二被告于2023年3月6日前向原告付清,若二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按照租赁费655,348.97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1,171.33元,因调解处理减半收取5,585.67元,邮寄送达费100元,保全申请费4,250.66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585.6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