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043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 经营者:***,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2号汇5号楼1**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16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769.08元,邮寄费40元,保全费715.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69.0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