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2279号之二
原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大梁。
主要负责人:曹**全,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准东汽车城9号楼1-2商铺。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与被告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德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创业砂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