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267号
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东路**。
负责人:李德宣,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庄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蜀,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自动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超
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