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与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267号

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东路**。

负责人:李德宣,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庄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蜀,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东方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自动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超

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