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胜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01民初4140号
原告东营市胜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晨大道397号。
法定代表人肖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胜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诉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胜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