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022民初720号
原告:岳忠跃,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路108号绿源大夏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买买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原告岳忠跃、***与被告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买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岳忠跃、***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忠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实收345元),由原告岳忠跃、***负担。
审 判 员 ****·达吾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雨然
****·哈力米尔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