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2民初835号
原告:新疆海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郝延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金,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和田市。
被告:和田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韩业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浩,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和田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哲,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和田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州。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海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海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田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6.55元,减半收取3333.28元,由原告新疆海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萨依普˙加马力
人民陪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