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榴、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475号 原告:**榴,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群众路27幢二单元401室(幸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大厦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榴与被告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77元,由原告**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