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475号
原告:**榴,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群众路27幢二单元401室(幸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大厦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榴与被告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77元,由原告**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