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370号
申请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阿图什市群众路27幢二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05315202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齐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东路38号天河新城市广场A座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1737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826339.98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2653200004990021000005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826339.98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齐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826339.98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尕尔 ***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