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8民初283号 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文化路11号中联尚都1栋2层2-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3961803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北***154号。 第三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佳鑫小区12栋6**401室。 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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