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828民初285号
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文化路11号中联尚都1栋2层2-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39618036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