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28民初54号
原告:**,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安全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文化路11号中联尚都1栋2层2-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海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