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868号
原告:**全,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北路320号1栋天河广场A座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解培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帅奕峰,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全诉被告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帅奕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全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