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公馆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解培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1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小刚,男,1974年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9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提起共计2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等3家银行3个账户内零星余额、陈小刚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家银行6个账户内零星余额,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2、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街道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13层3号房、陈小刚所在的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处调查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有收入及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2、因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980,00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众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潘习知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桀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