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l栋天河广场A座6层办公602。
法定代表人:解培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晓东,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
原审被告:雷国平,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和田建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国际大巴扎项目技术负责人,现住新疆和田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晓东、雷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3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罗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