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1栋天河广场A座6层办公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93号4B一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30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杨 晓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