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市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1栋天河广场A座6层办公602。
法定代表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429.80元(其中本金34019.80元,执行费41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