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新疆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新疆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3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 天 禄
书 记 员 罗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