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7民初985号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南新区0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瓦古·托合提,女,经理。 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50号米兰大厦1号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健康***公司B栋住宅楼1**201室。 负责人:**。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