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7民初985号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南新区0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瓦古·托合提,女,经理。
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50号米兰大厦1号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健康***公司B栋住宅楼1**201室。
负责人:**。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