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1民初3214号
原告: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龙,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金,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