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5399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康,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华南路南侧新城花园1栋10层1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留国,董事长。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洁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王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