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254号
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法定代表人:李留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朱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513.8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266513.8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6513.8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韩岩岩